2月7日下午14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與邵某想要從臨海市某小區(qū)后面綠道的封鎖處繞行回家,被正在此處執(zhí)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吳某某(系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勸阻。
兩人因此心生不滿,開始辱罵、推搡吳某某。后來情緒越來越激動,謝某某將吳某某推倒在地,隨即用拳頭多次擊打吳某某頭面部,遭到反抗后,謝某某撿起邊上的水泥塊多次擊打吳某某頭部,邵某則用拳頭擊打吳某某的大腿、腰部等處,致吳某某受傷。吳某某奮力掙扎著站起來,大聲呼救。兩被告人未再大打出手,卻還是拽著吳某某破口大罵,直到附近有人趕來。
經臨海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某頭部、右顴部、鼻部多處外傷,損傷程度均達輕微傷。
當日,謝某某、邵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并于2月8日被刑事拘留。
2月10日,臨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謝某某、邵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月11日,臨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并為二被告人指派辯護人,于12日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暴力毆打依法執(zhí)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致被害人四處輕微傷,嚴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終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邵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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