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陳先生一家出國了,家里的老房子交給一個親戚幫忙看護,每年會給幾千塊錢表示感謝。后來,親戚家孩子結婚后房子不夠住,老兩口就搬到陳先生的房子居住了。10多年后,陳先生回來打算修繕老宅,誰曾想,親戚以這么多年都是他照看他修繕為由,拒絕搬出。那么,親戚強占他人房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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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的親戚強占他人房子,刑法上構成侵占罪,民法上構成侵犯物權。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成,陳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另外,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構成侵占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同時,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