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被吸毒”、“被貸款”、“被法人”、“被追逃”等報道不絕如縷,讓清白無辜的當事人不堪其擾,而有關方面糾錯卻“舉步維艱”,這無異于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資料圖,代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于2011年和2013年被登記結婚 。據(jù)澎湃新聞報道,12月16日,貴州代女士因購房事宜發(fā)現(xiàn)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在重慶銅梁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鄲臨漳縣民政局登記。這導致她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支付違約金。
臨漳民政局工作人員證實了此事,但稱無法撤銷該條記錄,“民政局只有在當事人受脅迫結婚并有公安局的證明情況下,才能撤銷相關記錄?!边€建議代女士走訴訟渠道,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來進行記錄的撤銷。
類似因身份被冒用而造成的“被××”的案例不是第一起,盡管“被”字后面的內容不相同,但相同的是,他們都給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麻煩。因此,遇到類似事情,相關部門本應及時糾錯,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和麻煩。
但臨漳縣民政局提出的這條建議很是讓人納悶。盡管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代女士可以起訴冒用自己身份證的“李鬼”侵犯自己權益,但她連真實的對方身份都還沒有搞清楚,怎么把對方告上法庭?就算費盡周折,找到了暗中作祟的“李鬼”,法庭也判決對方敗訴,冒用者如何“消除影響”,同樣面臨糾錯程序上的“瓶頸”。
針對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行政訴訟的方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確實不失為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問題是,代女士作為受害者,已經付出了不菲的代價,再走上“民告官”這條道路,還是要到異地辦事,勝負姑且不論,又得耗去不少的時間、精力等成本。
考慮到被他人冒用身份“結婚”違背自身意愿,當事人可以將重復登記結婚視作“脅迫結婚”,依據(jù)《婚姻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根據(jù)法律,有關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對當事人而言,蒙在鼓里的情形,等同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在知曉情況后一年內提出。
針對此事,更好的解決之道,其實還是民政部門主動補正。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確定力及執(zhí)行力,必須慎之又慎,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變更、撤銷或廢止。但這并不代表,對于“事實清楚”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就只能“生米做成熟飯”。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盡早結束行政行為效力的不當狀態(tài),這也能保護涉事個人利益,讓當事人擺脫麻煩。
盡管目前還缺少明文規(guī)定,但主動糾錯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最高法也曾在某份行政裁決書中明確指出,“對于違法或不當?shù)男姓袨橐约坝捎谑聦嵑头勺冞w而不宜存續(xù)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具有自我糾錯的權力和職責”,可以采取的自我糾錯方式,“主要有撤銷、補正、改變原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等方式”。
回到這起事件,當?shù)孛裾块T可以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確認冒用身份證件信息事實,對錯誤的重復結婚登記作出糾正。
“被結婚”不是個案。近年來,“被吸毒”、“被貸款”、“被法人”、“被追逃”等報道不絕如縷,讓清白無辜的當事人不堪其擾,而有關方面糾錯卻“舉步維艱”。這其中,有關執(zhí)法職能部門缺乏主動性,在信息聯(lián)網(wǎng)查詢、補正上消極遲滯難辭其咎,這樣也無異于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任何有瑕疵的行政行為,都應當被糾錯。從長遠看,行政法律的修繕也應擺上日程。亡羊補牢的工作做扎實了,才能避免“被結婚”等囧劇再次上演。
□柳宇霆(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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