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xiàn)在真不知道該怎么辦了。”12月15日晚,河南周口的錢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哭訴。
3個月前,錢女士在鄭州市金水區(qū)一店鋪花費57400元陸續(xù)購買了25瓶茅臺酒,打算用來送禮,結果被鑒定為假酒,她質(zhì)問店鋪老板,對方卻不認賬。
無奈之下,錢女士向周口警方報案,3個月過去,案件卻毫無進展。周口警方認為這個案發(fā)地不是周口而是鄭州,有歸屬權問題,所以建議錢女士向鄭州公安報案。錢女士后又向鄭州市金水區(qū)文化路工商所報案,對方稱金額超過5萬元,需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她繼而向鄭州警方報案,鄭州警方稱,該案周口警方已受理,鄭州警方無法立案。
花費近6萬元買的25瓶茅臺被鑒定為假酒
錢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7月15日,她和朋友一起到鄭州市金水區(qū)文博東路附近辦事吃飯,席間自帶的茅臺酒喝完了,她就到隔壁一家名叫“酒之源”的店鋪,花費4550元買了兩瓶茅臺酒。
↑“酒之源”店鋪“與店鋪老板董某某談話間,他得知我有購酒送禮的需求,便主動添加了我的微信,并且保證自家店鋪所出售的酒都是真的?!卞X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而朋友們席間的反饋也讓她認為這酒沒問題。
據(jù)錢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8月25日,錢女士向對方轉款15400元購買了7瓶茅臺酒,平均價格2200元。錢女士問“保真嗎?”對方回復“放心吧,質(zhì)量價格絕對放心”。
↑錢女士花費15400元購買了7瓶茅臺酒錢女士稱,這7瓶茅臺酒,打開了2瓶喝了,剩余5瓶準備放著以后喝,“當時喝的時候也沒有發(fā)現(xiàn)有問題”。
9月10日,臨近中秋節(jié),錢女士又向對方轉款42000元購買了三箱共18瓶茅臺酒準備送人。誰知在送禮時,一位經(jīng)常喝茅臺酒的朋友看了一下箱子,發(fā)現(xiàn)與之前喝的酒箱子不一樣,斷定為假酒。
錢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隨即質(zhì)問過店鋪老板董某某,對方一開始不承認賣假酒,后又污蔑自己把酒掉包了,“這些酒都是他那邊打包寄過來的,箱子上也有他的簽名,還有蓋章,怎么是我掉包了呢?”
↑箱子上有董某某的名字9月16日左右,錢女士抱著25瓶茅臺(注:25瓶酒中,除2瓶開封喝過外,其他均未打開)到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治安大隊報案。9月23日,鑒定結果出爐,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表稱:通過外觀辨認(鑒定),送辨樣品與我公司出廠產(chǎn)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產(chǎn),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chǎn)品。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表但等了近兩個月,案件毫無進展,“我給治安大隊大隊長打電話,對方說在處理,但一直不見處理結果,后又講因為管轄地原因叫我去鄭州報案,還讓我把酒抱回去?!?/p>
11月,錢女士委托律師李超鋒先后向金水區(qū)文化路工商所、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隊文化路中隊報案。
↑錢女士委托律師李超鋒向金水區(qū)文化路工商所報案,截圖為律師和錢女士的對話記錄。“工商那邊說案件價值超過5萬,涉嫌刑事犯罪,將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后面我覺得他們辦案太慢就拿著材料去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隊文化路中隊報案,他們說周口公安那邊已經(jīng)立過案了,鄭州公安這邊不管。”律師李超鋒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店鋪老板否認賣假酒
12月1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董某某,他稱自己并非“酒之源”店鋪的老板,自己原先擁有一家名叫君豪便利店的店鋪,不過今年6月已經(jīng)注銷,之后便一直從事收酒購酒生意。
董某某稱,事發(fā)當天自己給“酒之源”店鋪送酒,在店鋪門口碰到了買酒的錢女士,便主動添加了對方的微信,表示可以提供貨源。8月25日和9月10日,董某某先后兩次共向錢女士發(fā)了25瓶茅臺酒,“有轉賬記錄,我還給她發(fā)了紅包。”
↑錢女士和董某某的聊天記錄(截圖)“我們收的酒都是真的,而且給她發(fā)件的箱子上都有我的簽名,如果是假的,我怎么會簽名呢”,董某某說,第一次給她發(fā)的酒都沒說有問題,怎么第二次就有問題了呢?
↑錢女士和董某某的聊天記錄董某某稱,在錢女士反饋酒有問題之后,他明確告訴錢女士,可以把酒退回去,看看是不是他的酒,如果有假,可以全款賠償。“但是她不愿意,發(fā)微信也不回”。董某某懷疑,錢女士可能將酒掉包誣陷自己。
對此,錢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酒再退回去,到時候他再弄虛作假,就不受我控制了”。
錢女士坦稱,自己的確收到對方的紅包,“第一次666元,第二次888元,我退給他他沒要,現(xiàn)在朋友都懷疑我是不是跟店鋪老板勾結”。
錢女士稱,7月15日自己在“酒之源”店鋪買酒的時候,店里就董某某和一名女士在,董某某就是該店鋪老板,而且收款方也正是董某某的支付寶賬戶。紅星新聞搜索董某某的電話發(fā)現(xiàn),其支付寶賬戶名稱為“酒之源”,微信昵稱為“君豪155XXXXXXXX”。
↑錢女士與董某某多次轉賬記錄律師李超鋒提供的舉報信顯示,錢女士8月25日購買的價值15400元的酒類《銷貨清單》加蓋的是“鄭州市金水區(qū)品尊煙酒店”(注:即為“酒之源”店鋪)的印章;9月10日購買的價值42000元的酒類《銷貨清單》加蓋的是“鄭州市金水區(qū)君豪便利店”的印章。而所有酒款的收款人均是“鄭州市金水區(qū)君豪便利店”的經(jīng)營者董某某,所有酒款的發(fā)票上均加蓋的是“鄭州市金水區(qū)海酒源便利店”的印章,所有酒箱上加蓋的是“鄭州市金水區(qū)品尊煙酒店”的印章。
律師認為,上述三家店鋪所有人存在對錢女士的共同侵權故意。
↑律師李超鋒提供的舉報信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君豪便利店”的經(jīng)營者確為董某某,2017年5月注冊,2019年6月注銷;“品尊煙酒店(即酒之源)”和“海酒源便利店”的經(jīng)營者分別為董某曉、董某龍,注冊日期為2019年5月。
報案3月未處理 各方回應
12月16日下午,鄭州市金水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外宣的陳科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經(jīng)向金水區(qū)工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孫主任了解,只要案件價值在5萬元以上,需要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紅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孫主任電話,但始終未能接通。
紅星新聞記者以錢女士朋友身份向鄭州市文化路治安中隊致電咨詢,接電話的民警告訴記者,按照相關規(guī)定,一個民警負責一個案子,“周口那邊已經(jīng)立案了,在鄭州報警就算重復報警,肯定不能受理,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讓周口那邊民警向鄭州警方申請協(xié)助調(diào)查?!?/p>
隨后,紅星新聞記者通過鑒定表上的電話聯(lián)系到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治安大隊李新衛(wèi),對方稱自己姓廖,當時鑒定表上留的是自己的電話。廖警官表示,錢女士的事情現(xiàn)在已經(jīng)不處理了。至于為何不處理,廖警官表示,沒必要向記者解釋。
廖警官稱,“現(xiàn)在這個事兒不歸周口管,案發(fā)地是鄭州,當時她來我們這兒報案,我們給她鑒定這個酒真假時候,同時我們向法制部門、領導請示,認為這個案發(fā)地不是周口,我們有個歸屬權問題,案發(fā)地是鄭州,所以錢女士要向鄭州公安報案”。
通過廖警官提供的電話記者聯(lián)系到李新衛(wèi)大隊長,李新衛(wèi)表示,如需要采訪請聯(lián)系公安局宣傳科。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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