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多年的安置房竟被抵押了?!
蔣某購買了一套安置房
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卻發(fā)現(xiàn)
房屋竟已被抵押!
近日
錫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
房產(chǎn)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0日,平某獲兩套拆遷安置房,安置協(xié)議上寫明房子是平某及其兒子小偉共有。2010年7月29日,平某以兒子小偉的名義與蔣某簽訂買賣合同,將其中一套房屋及車庫賣給蔣某,并收取了房款、交付了房屋,之后小偉追認了該份協(xié)議,與蔣某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條款與之前的內(nèi)容一致,出售人正式從平某變成了小偉。
2016年11月19日,區(qū)政府出臺了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相關細則,蔣某與平某父子約定,辦理產(chǎn)證的費用由他支付,平某父子要配合蔣某辦理過戶手續(xù)。平某父子很快就辦理完手續(xù)領取了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不動產(chǎn)所有權證,但之后平某父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蔣某辦理過戶手續(xù)。
蔣某與平某父子幾番交涉無果,甚至得知平某父子之前在向王某借款22萬元時就將該套房屋抵押了出去。蔣某遂訴至錫山法院。
蔣某要求
平某父子辦理過戶手續(xù)及賠償土地出讓金上漲損失,并要求王某注銷該房屋的抵押權登記。
王某認為
其抵押權合法、有效,而蔣某的農(nóng)村安置房的買賣無效,且所有權尚未登記,故應優(yōu)先保護其抵押權。
法院判決
錫山法院一審判決:
一、王某應協(xié)助蔣某辦理案涉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二、平某、小偉應協(xié)助蔣某辦理不動產(chǎn)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登記至蔣某名下,變更登記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由蔣某負擔。
三、平某、小偉應支付蔣某土地出讓金損失19008.36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審理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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