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沈彬
據河南本埠媒體報道,鄭州一孕婦在等出租車時,與人發(fā)生矛盾,被打后住院,胎兒最終未能保住。當地警方現場趕到后,將打人者帶走做筆錄。傷情鑒定顯示,被打孕婦傷情為輕傷二級,但事發(fā)后,案件遲遲沒有進展。該孕婦稱,辦案民警多次“暗示”其送禮。受害者家屬兩次給辦案民警送禮,但事情仍未解決。
家屬舉報后,鄭州市公安局督查科介入調查,辦案民警將收受的禮品以現金方式退還,但孕婦家人并未接受。
一起看似簡單的毆打糾紛案,一年多都沒有下文,已經夠讓人心生疑慮了,而辦案民警“暗示”索賄的情節(jié),讓這起案件再生枝節(jié)。
復盤這起案件,辦案人員行為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2019年1月23日許,受害人乘坐出租車時與一男一女發(fā)生爭執(zhí),“在我告知有孕在身的情況下,他們不聽勸阻直接對我進行毆打”,女方還揚言“要把我的孩子打掉”,之后行兇男子被警察帶走。當年6月18日,當地警方為王丹丹做了法醫(yī)鑒定,7月5日,法醫(yī)鑒定結果顯示輕傷二級。
按《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毆打他人,致“輕傷”以上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就應該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本案的定性還是相對清晰的。但涉事辦案人員卻提出“打人者男女雙方分手”“打人者搬家”“打人者手機關機”等理由,還告知受害人“證據不足,讓我們自己去找有利的證據”,這些若屬實,未免有些蹊蹺。
一個孕婦被兩人當街毆打,兇手被抓了現行,在眾目睽睽之下施暴,終致胎兒早產,法定鑒定已經出具。從哪個角度來說,本案都談不上情節(jié)案情復雜、定性存在巨大爭議,這么一起是非明了、黑白分明的案件,到了個別基層警官的手頭,怎么就變成難案、疑案、懸案,需要拖上1年時間了呢?而讓受害人去“找證據”,更是無厘頭。
更讓人糟心的,是辦案民警索要財物之舉。按王丹丹的陳述,辦案民警劉志在聊案情時,主動提及他“借人家100多萬,錢要不回來,經濟上緊張……”,聽明白了“暗示”后,王丹丹家送了一只羊、一條芙蓉王煙,但是案子還是拖著,又拿了1萬元給中間人,讓買了10條軟中華煙。
之后,受害者在忍無可忍之下舉報,鄭州市公安局督查科已介入調查,民警將收受的部分禮品以現金的方式退還。
要知道,《人民警察法》明確禁止警察“索取、收受賄賂”;《刑法》還規(guī)定了“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主動“索賄”更是錯上加錯。辦案警察如果真的像受害人所說的,在辦案過程中主動索賄,而且收受了1萬元以上的錢物,那就不能夠簡單地以退還了事。對于這種嚴重抹黑人民警察的腐敗行為,當地紀委、監(jiān)委要拿出抓鐵留痕的硬措施,不容輕輕放過。
本案發(fā)于去年1月23日,如今又到過年時節(jié),對于這起當街毆打孕婦、兇手被抓現行的案件來說,案件到底卡在哪里了?存不存在辦案進展被“送禮”左右的情況?
鑒于這些疑問,也期待當地警方給出明確說法:誰為“遲到的正義”承擔責任?而對于警察在辦案中主動索要錢物的行為,不能以退還了事,而應以雷霆追責,堵上辦案人員知法犯法的漏洞。
□沈彬(媒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