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黃一川的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案情回顧: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一川因自認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傷害,遂產生殺害無辜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黃一川先后在上海、廣州等地拍攝多所小學、幼兒園照片,選擇作案目標。2018年6月6日黃一川再次來滬,通過反復實地觀察,最終決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6月28日7時許,黃一川攜帶事先準備的不銹鋼斬切刀至該校附近駐足窺探,伺機作案。11時30分許,黃一川尾隨該校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學生家長張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黃一川拿出斬切刀進行砍殺,造成譚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項部造成頸椎、頸髓及椎動脈離斷致中樞神經系統(tǒng)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費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頭面部及左手掌等處造成顱腔開放、左手離斷等致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張某某頭部等處損傷構成輕傷。黃一川行兇后隨即被群眾和安保人員當場扭獲。經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