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河北李志敏被控敲詐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審改判無罪。因不滿河北省灤州法院做出的67.4萬余元國家賠償,李志敏于今年10月21日向唐山中院提出申請。今日(11月29日),新京報記者從唐山中院和李志敏處獲知,因其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已于昨日(11月28日)正式受理。此前,李志敏提出總金額達600萬余元的國家賠償,但義務賠償機關灤州法院未予采納。
11月28日,唐山中院認為李志敏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受訪者供圖新京報此前報道,李志敏通過自媒體舉報當?shù)毓賳T違法違紀線索,新華社等多家媒體報道后,多名官員被查。后李志敏被灤州檢方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重婚罪。灤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個月。此案于2019年7月8日重審,法院改判其無罪,返還被扣押財產(chǎn)。獲釋前,李志敏已被羈押4年3個月。
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向灤州法院提起552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請追加國家賠償49萬余元,賠償總金額達600余萬元。灤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條件”,對其申請予以受理。
此后,灤州法院于10月8日做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損害、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共計67.4萬余元。
對于這個賠償決定,李志敏表示“不滿意”。為此,李志敏又向唐山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唐山中院賠償委員會,“合情合理依法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指令灤州市法院公開在電視、報紙上賠禮道歉,消除李志敏的負面影響,恢復名譽?!?/p>
今日(11月29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李志敏處獲得一份由唐山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通知書顯示,經(jīng)審查,李志敏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唐山中院于11月28日決定予以受理。隨后,新京報記者從唐山中院一名相關工作人員處證實了此消息。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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