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的楊女士父親三十年前在中國工商銀行購買了一款名為“智力投資”的定期儲蓄產(chǎn)品,本金1000元,存期30年。當時產(chǎn)品宣傳單介紹:30年后可獲得本息合計36萬元左右。
如今三十年存期已到,楊女士來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本息合計只有4000多元。
11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個金部負責人針對此事向澎湃新聞解釋稱,“智力投資”這一產(chǎn)品1989年出臺后很快被中國人民銀行叫停,銀行方面曾通過多種渠道通知過購買過該產(chǎn)品的客戶。
此外,該負責人透露,此前曾有客戶因該產(chǎn)品起訴銀行,法院當時對賠付標準作出了判決,法院當時判決銀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客戶支付利息;銀行發(fā)布公告日2006年4月15日截止以后的利息只按照活期利率來計算。此次給楊女士的利息就是按此前法院判決的利息計算標準計算得來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3年時還有客戶同樣因此“智力投資”產(chǎn)品起訴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和龍支行,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方面按1989年時的每年19.26%利率賠償客戶的利息損失。
產(chǎn)品出臺當年被央行叫停
楊女士出具的產(chǎn)品宣傳單稱,延邊工商銀行為慶祝成立五周年,于1989年9月推出《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儲蓄面額1000元,存期分別為15年、21年、30年。存期每到三年,銀行及時按當時國家公布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最高儲蓄利率檔次予以計息,并主動轉(zhuǎn)入本金產(chǎn)生復利。在整個存期內(nèi)如遇國家調(diào)低儲蓄利率時,仍按原利率給予計息。另寫明,按現(xiàn)行保值貼補率計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本息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為360000元左右。
楊女士展示的“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存單”顯示,其父親于1989年9月29日存入1000元,2019年9月29日到期。但近日當楊女士去辦理取款時卻被告知,可取出的本息合計僅有4000多元,與購買時宣傳的36萬元相差甚遠。
對此,中國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個金部負責人11月22日告訴澎湃新聞,該行1989年時確實推出過“智力投資”這一產(chǎn)品。但不久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一個文件,遂將該產(chǎn)品叫停。銀行曾通過張貼告示、刊登報紙等渠道回收產(chǎn)品,但因當時信息不暢,有部分購買者沒有聯(lián)系上。
該負責人介紹,十余年前有客戶因該產(chǎn)品的收益問題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當時判決銀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客戶支付利息。后在2006年時,銀行發(fā)布公告,讓購買過該產(chǎn)品的客戶及時取款,銀行方按照19.26%的利率計算利息。公告日截止2006年4月15日,公告日以后的利息只按照活期利率來計算。
“我們是按照法院判決的標準算的”,該負責人稱,已有部分購買過該產(chǎn)品的客戶按照這種計息方式取走了錢,但楊女士未接受?!拔覀冎С謼钆孔叻赏緩剑y行方會全面配合也會尊重法律判決。”
法院曾判決銀行承擔因過錯造成的損失
澎湃新聞檢索發(fā)現(xiàn),2013年時還有購買過該產(chǎn)品的客戶與工商銀行延邊分行和龍支行對簿公堂,且最終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與上述負責人介紹的賠付方案并不一致。
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和龍支行1989年9月15日推出“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種類,儲蓄面額為1000元,存期分別為15年、21年、30年,存期每到三年,銀行及時按當時國家公布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最高儲蓄利率檔次予以計息,并主動轉(zhuǎn)入本金產(chǎn)生復利,在整個存期內(nèi)如遇國家調(diào)低儲蓄利息,銀行仍按原利率給予計息;按照當年保值貼補率計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本息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為360000元左右。
客戶于某1989年9月19日在和龍支行存入1000元辦理了該產(chǎn)品,存期為21年。
另查明,1989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延邊分行向延邊州工商銀行發(fā)布緊急通知,要求延邊州工商銀行停止辦理“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yè)務,對已經(jīng)開辦吸收的存款應當糾正并向儲戶說明。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認為,銀行方開辦“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yè)務,雖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內(nèi)部程序合法,但向社會公布的21年存期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保值儲蓄存款最高8年年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利率計算復利的方式也違反了相關金融政策的規(guī)定,故雙方達成的“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協(xié)議無效,銀行應向于某返還存款1000元。
判決書稱,銀行明知國家對保值定期儲蓄有嚴格、明確的規(guī)定,卻以違規(guī)提高存款檔次的方式吸收儲蓄,事后雖以刊登報紙、發(fā)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告知以彌補“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業(yè)務的過錯,但并不能減輕、免除過錯,銀行方應對客戶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和龍市人民法院判決,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損失的計算方式,法院綜合考慮認為于某的利息損失應以1000元為存款本金,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的年貸款利率19.26%計算利息,期限計算至銀行實際給付之日為宜。綜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龍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于某返還存款1000元及利息損失(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的年貸款利率19.26%計算,期限計算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龍支行實際給付之日止)。
后和龍支行提出上訴,其認為于某所購的產(chǎn)品2010年9月19日到期后,存款應按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是和龍支行過錯給于某造成了利益損失,應予賠償。原審判決要求和龍支行按照1989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五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向于某支付的利息,實際是因和龍支行的過錯給于某造成的損失,并非是按照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故和龍支行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