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河南鄭州金水區(qū)法院就該院執(zhí)行人員對一9歲女孩限制高消費致歉,稱對未成年人發(fā)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是錯誤的,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
當事女孩陳蔓的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提供了相關房產糾紛的判決書,其中顯示,該糾紛持續(xù)多年,陳蔓第一次成為被告時6歲。
8年前,陳蔓的父親陳東為賣房還債殺害了妻子和岳母,行兇次日便與人簽合同賣房,但買主支付55萬元房款后,沒辦完過戶,陳東被執(zhí)行死刑。
糾紛自此產生,幾年官司下來,2020年10月,法院終審判決當年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陳蔓及其爺爺、奶奶在被繼承人陳東遺產范圍內承擔返還55萬元購房款的責任。陳蔓被限制高消費,即在此之后。
限制消費令被解除之后,陳蔓養(yǎng)母陳若蘭在網絡平臺發(fā)文寫道:“‘限高’解除了,感謝金水區(qū)法院在這個冬天給了我們一縷陽光?!彼Q,對于55萬元的債務糾紛,孩子姥爺已重新委托律師,并即將申請再審。
生父殺害母親及外婆后賣房未過戶
女兒被買主起訴
判決書顯示,8年前,因多次參與賭博,輸掉數十萬現金,陳東想把房子賣了,用來還信用卡透支的錢,但遭到其妻子和岳母的拒絕,陳東便起了殺害的犯意。2012年2月24日凌晨,他把妻子和岳母殺害。
行兇后的第二天,陳東與王科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轉讓價格為68萬余元。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王科分期支付。2012年2月28日,王科支付55萬元,剩余房款13萬余元,在陳東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王科名下后,在交付房產證同時由王科全部支付。
2013年6月17日,鄭州中院一審判處陳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科沒能等到過戶,而此時的陳蔓(2011年5月21日出生)才九個多月大,對所發(fā)生的事情更是不知情。
時隔5年,2017年,王科首次將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
12月16日,陳蔓的代理律師趙波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一份《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落款時間是2018年6月15日。判決書顯示,在陳東被執(zhí)行死刑后,2016 年12月20日,鄭州中院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陳東名下的房屋,即王科購買的房子,預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前述判決書稱,原告王科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解除房產的預查封;2、判令其與陳東的購房合同有效。被告方陳蔓及外祖父王維治認為查封是合法有效的,王科不是本案的權利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意見,法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王科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解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契證》上顯示納稅人是陳東,但王科在購買案涉房屋之前對該房屋系陳東與王科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東個人不具有完全處分權的事實是清楚的,王科輕信陳東的解釋,沒有充分取證調查,基于這些原因,判決書認定王科作為受讓人受讓案涉房產時存在過失,不屬于善意取得。綜上所述,王科就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18年下半年,王科再次起訴陳蔓。這一次,王科將陳蔓及其爺爺、奶奶、外祖父等4人一并告上法庭。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王科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解除與陳東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2、判令四被告在繼承范圍內返還原告購房款55萬元及利息損失。
《民事判決書》稱,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確定不能繼續(xù)履行。此外,涉案房屋系陳東與王科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同解除后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繼承。綜上,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一是認定原告王科與陳東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二是被告陳蔓及其爺爺、奶奶在被繼承人陳東遺產范圍內承擔返還原告55萬元購房款的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判還55萬后被限高
法院又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
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一審判決后,王維治提起上訴。2019年12月5日,鄭州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王科訴陳蔓案發(fā)回重審。2020年8月31日,金水區(qū)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各自訴求依據不足,判決結果與上次一樣,陳蔓需返還5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趙波律師提供的《金水區(qū)法院民事判決書》(即該院重審一審的判決書)提到,2019年4月28日,陳蔓的爺爺奶奶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關于陳東名下的房產全部贈與孫女陳蔓。有關陳東的一切債務糾紛,他們都不予承擔,涉及涉案房子的一切糾紛,委托親家王維治全權辦理。
趙波告訴澎湃新聞,陳蔓的養(yǎng)母再次提起上訴。
趙波律師提供的一份《《鄭州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陳蔓請求二審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上訴人或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陳蔓方認為,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以及被上訴人所列四名被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等緣由,他們請求法院駁回原判。
前述鄭州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稱,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法院認為,原審認定陳東已收取王科55萬元購房款并無不當。此外,2016年12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鄭執(zhí)一字第 1444 號之一裁定書后,王科提出了執(zhí)行異議并進行了執(zhí)行異議之訴,在均被駁回后,王科提起了本案訴訟,所以,本案未超訴訟時效。綜上,2020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二審終審判決后,11月25日,法院向被執(zhí)行人陳蔓發(fā)出限制消費令。
限制消費令被解除后,陳若蘭稱,對于55萬元的債務糾紛,孩子姥爺已重新委托律師,并即將申請再審。
律師趙波認為,2012年2月25日,王科與陳東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同年3月,陳東殺害妻子及岳母,王科知道案件事實,應知道陳東無法有效轉讓,王科的《房屋轉讓合同》解除權就已開始計算,但他一年內沒有行使解除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趙波還稱,王科支付的購房款55萬元,有20萬元在陳東的哥哥陳前處,陳東花剩下的35萬元應由公安機關追繳,王科應當找陳前和公安機關索要,王科違法依據無效合同占有陳東及妻子的房子、出租的租金費用應當一并返還給繼承人陳蔓,經計算該房屋的租金到原一審開庭時是346500元人民幣,這筆租金應當由王科予以返還。
(陳蔓、王維治、王科、陳若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