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連法院審結了原告尕某訴被告羅某、多某、才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同六被告在某賓館飲酒。當晚眾人飲酒后,次日早上原告感覺頭部疼痛且頭部至額頭處有烏黑現(xiàn)象。27日,原告家人發(fā)現(xiàn)原告有昏迷、神志不清的狀況,隨即將原告送至祁連縣人民醫(yī)院和張掖市人民醫(yī)院就醫(yī),臨床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花去醫(yī)療費用75449.57元 。后經青海紅十字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顱腦損失開顱術后構成十級傷殘?,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9771.84元。開庭當日,該案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關系均為親朋好友,該案件有調解的可能,通過與雙方聊家常的方式,耐心引導雙方,釋法明理,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六被告當庭給付原告尕某各項賠償60000元,雙方握手言和,皆大歡喜。
法官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親朋好友聚會,以酒溝通交流,暢飲敘談,讓客人盡興娛樂,回避不了熱情敬酒、勸酒的飲酒習俗。親朋之間正常飲酒本身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作為成年人都應當能夠預見飲酒的危險性,特別是飲酒過量可能產生的身體傷害、精神麻痹、行動遲緩、酒后滋事等負面效應,參與飲酒的人能夠發(fā)現(xiàn)和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應等。因此,共同飲酒人相互間產生酒后照料、保護或者避免危險發(fā)生的安全保護等義務。對于醉酒者,共同飲酒人應根據(jù)其醉酒狀態(tài),采取送醫(yī)、通知其成年家屬或者親自將醉酒者交給其成年家屬等措施,避免醉酒者發(fā)生傷害及產生其他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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