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陳雷、孫富強、梁朋、陳楠等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為牟取不法利益,在高新區(qū)、天橋區(qū)、歷下區(qū)、長清區(qū)、歷城區(qū)等地,以毆打、滋擾、糾纏、恐嚇、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陳雷為首要分子,孫富強、梁朋、陳楠為重要成員,牟井海、牟藝福、夏繼德、王艷麗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犯罪6起,敲詐勒索數(shù)額200余萬元;實施非法拘禁犯罪,將被害人呂某限制在家中20余天;實施搶劫犯罪,搶劫數(shù)額1萬余元。
高新區(qū)法院對陳雷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對陳楠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150.6萬元;對孫富強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零6個月至1年零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相應判處罰金。(本報記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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