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媛
近日,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女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時遇害身亡。家屬認為柴媛被害時正在工作,應屬工傷。大慶人社局先是認為其不符合工傷申請條件,不予認定。后來在家屬多方爭取下,對方表示需要經過調查,有一個受理時間。
據(jù)報道,案發(fā)時間為6月,當時大慶疫情防控形勢比較嚴,政策呼吁,“除非特殊情況下到單位,其他時間在家彈性辦公”。6月18日對柴媛來說,本是一個普通的在家辦公日,不料天降橫禍——歹徒從外入室,用數(shù)據(jù)線將其勒頸致身亡。
柴媛生前照片
歹徒在逃亡期間已墜樓身亡。目前,為柴媛申請工傷,是家屬最大的牽掛。柴媛姐姐稱,妹妹遇害時,電腦是開啟狀態(tài),當天與同事的聊天記錄,能證明她在家辦公并向單位傳文件。也有同事證明柴媛當天和他有過工作上的來往,并向他電話咨詢業(yè)務問題。單位同意協(xié)助辦理工傷申報手續(xù)。
從單位同事證言來看,柴媛在家辦公的事實是明晰的。但是,大慶市人社局一開始拒絕了家屬的工傷申請,理由是柴媛是“在家辦公遇害”。
工傷認定需要具備三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在家辦公算不算工作地點?這是毋庸置疑的。 近年來,司法和行政機關對工傷三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認定標準越來越寬松,一些在家加班猝死的案例,也成功申請到了工傷賠償??紤]到疫情的特殊性,更不能機械地認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是政策要求,是單位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是員工不得不遵從的選擇,“家”理應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工作場所”。 當然,在家不比在單位,企業(yè)無法對員工的實際工作狀態(tài)進行有效監(jiān)督,很難認定員工發(fā)生傷亡時是不是在工作狀態(tài),這就要求員工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保留好工作記錄等。而人社部門也應對此進行充分的調查論證,而不是按照條文的表面意思予以一刀切地否定。
單位同事的證詞證明柴媛當時在工作
而對于柴媛是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確實存在爭議。工傷條例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這一條款要求,傷亡原因同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明顯的因果關系,比如廠區(qū)著火,車間房屋倒塌,或者履行職責時被人暴力毆打等。柴媛被人勒死身亡,跟工作無關,也就不適用這一條款。
但也有觀點認為,柴媛之死,雖然與其工作內容沒有明顯的關系,但也是在工作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既然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非本人原因導致),都可以認定為工傷,那么被人謀殺,為何不能同樣視為非人為故意導致的意外事故,給予工傷賠償呢?
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明晰,地方人社部門在認定時確實會為難。這也是疫情衍生出來的眾多問題之一。隨著司法實踐的日益寬松,若員工保留充足的證據(jù),單位協(xié)助證明,工傷三要素中——在家辦公“工作地點”的認定,或許不會有太大的異議。關鍵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的界定。除了被人殺害這樣的極端情況外,在家辦公期間還可能出現(xiàn)其他類型的事故,比如取文件時滑倒摔傷或者突發(fā)其他疾病等,這些該如何認定與工作之間的關系,算不算工傷賠付的范圍呢?
疫情之下,在家辦公可能會成為一種常見的工作樣態(tài),現(xiàn)行的工傷認定體系不足以應對新形勢的要求,這就需要政策上出臺相應的規(guī)定和明確的解釋,為工傷認定提供合理可行的規(guī)則。
雖然工作的形式變了,但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價值傾向不能變。除了司法上要與時俱進外,工傷的合理認定,還有待于地方人社部門的個案判斷。在法律規(guī)定暫不確定、尚不明晰之時,相關部門應該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局限條文本身,而是能夠結合一般生活經驗、社會情理、具體情境,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