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花都兩男童私自鉆進他人小汽車內,誤觸門鎖,最終窒息死亡。
據(jù)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男童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是車主不鎖車,小孩才能進去的,車主應擔一定責任,“就算你沒有鎖(車)門,你也要拉一下”。
而車主一方回應澎湃新聞稱,“(自己)百分百是無辜的。”車是停放在自家庭院內,兩男孩是私自上車,“你怎么鉆別人的車?”車主一方稱,兩家人有親戚。事發(fā)后,涉事車主本人也很難受。家人已代其前往男童家慰問。而車鎖一個多月前出現(xiàn)故障,原本打算過段時間年審時一起檢修,沒想到發(fā)生意外。
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6月21日通報稱,初步排除他殺嫌疑;經(jīng)勘驗、鑒定,兩名男童是自行進入未鎖車門的車內活動,觸碰車內中控門鎖按鈕導致車門鎖死,長時間處于高溫悶熱環(huán)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
涉事車主是否存在過失,是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就此,6月24日,澎湃新聞采訪了多位律師。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所陸鳳陽律師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根據(jù)警方和媒體目前披露的信息,涉事車主把車停放在自家院子里但未鎖車門的行為,沒有過錯。前述合法行為與涉事男童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不強人所難?!焙辖鹬萋蓭熓聞账匣锶寺蓭熜霄畏Q,不應將車主的責任和義務無限制進行外延解釋和擴展。他認為,本案中,車主本人不應承擔責任。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認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兩男童屬于意外死亡,監(jiān)護人失職,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因前述監(jiān)護人也是受害者,過往案例多不予追究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
律師:車主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陸鳳陽律師分析稱,法律責任一般有三種:民事、行政、刑事。具體到該事件,根據(jù)警方和媒體目前披露的信息,在民事方面,車主在自家院子停車未鎖車門的行為,沒有過錯。前述合法行為與涉事男童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該車主未實施侵權行為,兩孩童監(jiān)護人請求車主承擔責任缺乏請求權基礎。
而在刑事方面,陸鳳陽律師認為,首先,從客觀行為出發(fā),該車主未實施危害行為,也未違反法定的注意義務。該車主不鎖車門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不足以與作為的危害行為等價。再者,如前所述,在法律上,該男子不鎖車門的行為與兩孩童死亡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系。所以,該車主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陸鳳陽表示,前述事件再次提醒人們,監(jiān)護人應該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盡到注意義務,防止此類不幸事件發(fā)生。
律師:若車停在公共場所,車主或需承擔責任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向澎湃新聞舉了一個廣西桂平市的案例:2019年2月6日,陳某宇駕駛小轎車到桂平市白沙鎮(zhèn)某村探親時,把車停在村小學的球場上。次日9時許,陳某宇開車門拿東西后,就關上車門搭乘其他車離開。當天天氣晴朗,未滿16周歲且有智力障礙的蔣某順,在無人注意時打開車門進入車內玩耍。當天17時許,有人發(fā)現(xiàn)蔣某順被悶死在車內。
丁金坤表示,該案中,法院認為,蔣某順的父母,明知蔣某順是智力障礙人員,卻未能時刻盡到監(jiān)護義務,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蔣某順被困在車內,存在主要過錯;而車主陳某宇沒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場所的車輛,導致蔣某順上車后不會開車門下車,被悶死在車內,陳某宇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是造成本案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該案最后確定按8:2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丁金坤分析,在上述廣西的案例中,車輛停在操場,屬于公共場所,應該預料可能有小孩去車里玩,所以車主有義務關門落鎖,保障公共安全。換言之,盡管法律沒有規(guī)定車主離開車子必須關門落鎖,但從習慣來說,都是關門落鎖的,一是防盜,二是防止意外。所以廣西案例的判決是可以接受的。
但丁金坤也認為,廣西案例和廣州“兩男童車內死亡”的情況略有不同。本案中,陳某的車停在自家院子里,一般情況下,不鎖車門不會發(fā)生事故,除非車主已經(jīng)注意到周圍有小孩玩耍,有安全隱患,而必須關門落鎖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丁金坤總結道,本案中,涉事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責任比例大小,須看現(xiàn)場的具體情況,以判斷車主是否盡到公共安全義務。若車主盡到義務,則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若未盡義務,則有過錯責任。這種義務的標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終由法官綜合情況認定。總的來說,車主的責任很輕甚至沒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在于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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