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珠海公安
2020年1月,高新公安分局唐家派出所接某工地負責人劉先生報警稱,當晚他和同事一起在唐家灣鎮(zhèn)一工地巡視時,發(fā)現(xiàn)有六名男女正在偷電纜。
劉先生與同事當場抓住其中一名女子,其他人員四散逃走。
正當他們準備將被抓女子帶回辦公室等派出所民警處理時,其他偷盜人員再度返回,用頭盔等物品打傷了劉先生及其同事,將被抓獲的盜竊女子“解救”一起逃離。
接報后,高新公安分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小組開展案件偵破工作。
民警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在該工地工作的李某楊(男,37歲)和楊某紅(女,35歲,為李某楊妻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4月13日,李某楊在廣西南寧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
經(jīng)審訊,李某楊如實供認其多次偷盜工地電纜及1月份因偷盜轉化為搶劫的行為。
李某楊這伙人經(jīng)常輾轉各個工地,既施工又盜竊,借工作之便盜竊工地財物,沒想到這次盜竊有一同伙當場被抓,他們怕同伙供出自己,于是鋌而走險跑回來毆打工地人員并搶回被抓同伙。
在民警的勸說下,同案嫌疑人楊某紅4月17日投案自首。高新警方正在抓緊追捕其他涉案在逃人員。目前李某楊和楊某紅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轉化搶劫犯如何認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