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60多塊錢的順風車生意,本該一路順風。不料,路上順風車司機將車開到對向車道,導致車上乘客在事故中受傷。
現(xiàn)乘客將順風車司機、順風車平臺、保險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賠償32萬元。
2018年5月23日,溫女士打了一輛順風車,順風車車主華先生接了單。這一單,華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險公司在順風車訂單生成后,就為乘客溫女士贈送了一份《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險》。
溫女士上車后,坐在了副駕駛座上。在行駛中,因華先生操作不當,把車開到了對向車道,后與對向車相撞,造成溫女士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華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而溫女士的傷情,已構成九級傷殘。
溫女士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為由,將華先生、順風車平臺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合計32萬元。
案子開庭審理時,華先生說 ,他認為應當由保險公司及順風車平臺方先行賠償,后再由他對剩余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順風車平臺方則認為,順風車信息服務平臺由某公司運營,順風車平臺方不應是本案被告。此外,順風車平臺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運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抗辯說,溫女士投保的《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險》,僅包含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津貼3項,而且該意外險屬于人身險,屬于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應當被列為此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的共同被告。
對此,法官指出,從現(xiàn)有的判例來看,順風車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由合乘平臺提供信息服務,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據(jù)展示的信息自由選擇合乘對象,合乘提供者與合乘者通過平臺達成合乘民事法律關系,相關責任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擔。
某公司運營的順風車平臺只負責發(fā)布合乘信息,由車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線并進行接洽,平臺就匹配成功的訂單收取10%的信息服務費,某公司提供的應為居間服務,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不存在侵權行為和責任。
本案中被告的順風車平臺方是網(wǎng)約車的運營主體,經(jīng)營范圍有網(wǎng)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等,但不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服務。順風車平臺方不應是本案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就此案開展調(diào)解。最終,以保險公司賠償住院津貼、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0萬元,華先生賠償12萬元的結(jié)果調(diào)解結(jié)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