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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前員工獲30萬離職補償后被控敲詐勒索 被羈

時間:2019-12-02 16:33來源:網絡整理 瀏覽:
文|張金平 蔡家欣編輯|胡大旗42歲的李洪元沒想到,一筆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會換來251天的牢獄之災。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職華為,20

文|張金平 蔡家欣

編輯|胡大旗

42歲的李洪元沒想到,一筆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會換來251天的牢獄之災。

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職華為,2018年1月31日被勸退離職,離職前在逆變器銷售管理部工作。

據(jù)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間,李洪元以向華為公司舉報部門主管在業(yè)務上存在違規(guī)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從部門主管處勒索人民幣約30萬。

2018年3月8日,部門主管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戶向李洪元轉款約30萬元,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

李洪元稱,這筆30萬的款項屬于“離職經濟補償”:他在華為工作長達12年,與公司協(xié)商獲得個人離職經濟補償款331776.73元,扣除稅金約3萬元,到賬約30萬。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稱,罪名是“涉嫌職務侵占”,12月28日,補充報案罪名變?yōu)椤吧嫦忧迷p勒索”,報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證據(jù)是那筆從部門秘書個人賬戶匯出的、30萬元的轉賬記錄。

2019年1月22日,經檢察院批準,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師、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連喜認為,本案關鍵之一在于款項是通過私人賬戶轉出?!埃ㄟ@種做法)是不合理的,”謝連喜說,李洪元的行為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按照法律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的界定包括兩個要件,行為人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且要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財物。

謝連喜說,李洪元不具備非法性和強制性兩個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經濟補償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沒有進行威脅或要挾,逼迫對方交付財物。”

經過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次日,李洪元重獲自由。

據(jù)李洪元講述,不起訴的直接證據(jù)是一段兩個多小時的錄音。他與華為人力資源部門協(xié)商離職賠償,其中未談及任何以“舉報業(yè)務造假”來要挾獲取賠償。

李洪元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據(jù)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李洪元獲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10萬元的國家賠償;同時會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及其父親所在的工作單位發(fā)函,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月30日,深圳寶安,李洪元。張金平 攝

以下是《極晝》和李洪元的對話:


“我手上有證據(jù),我不認為這項罪名會成立”


極晝:被拘留時,你在做什么?

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一早,我一個人在家,警察上門把我的電腦、手機收走,問及犯罪事實,他們說是“涉嫌職務侵占”。進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變更為“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

2019年1月22日,我收到了逮捕證,罪名是“涉嫌敲詐勒索”。直到4月份,檢察官跟我說,公司舉報我敲詐勒索30萬。

我還挺高興的,甚至還有點興奮。因為我手上有證據(jù),我不認為這項罪名會成立。

極晝:“涉嫌敲詐勒索”的證據(jù)是什么?

李洪元:那筆約30萬元的離職賠償(轉賬記錄),以及三個人的口供。這筆錢當時(2018年3月8日)是由周某(部門秘書)從她的個人賬戶轉到我賬上的。

極晝:這約30萬元的款項具體是怎么來的?

李洪元:這是稅后離職補償款。華為的勞動合同是四年一簽,2017年底,我合同到期。當時我的主管和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都跟我表達了不再續(xù)簽合同的意見。

這是公司選擇,我尊重。我提出了2N的補償方案(注:2N指的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我在華為工作12年,應該補償24個月的工資。

我和人事談判的時間是2018年1月31號,長達2小時12分24秒,整個過程很愉快,有說有笑。我從來沒有談及任何舉報業(yè)務造假的事情,并且遵從要求簽訂了書面離職協(xié)議。協(xié)議上明確,我將在一個月之內收到30萬元的稅后補償款。

2018年3月8日,我從老家返回深圳,到公司與人力資源部門簽訂了確認書,當天晚上,我收到通過部門秘書個人銀行賬戶轉過來的約30萬元。

極晝:通過私人賬戶轉賬離職補償?shù)淖龇ǎ侠韱幔?/strong>

李洪元:我有一位前同事也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到了離職賠償款。我以為這是公司在許可范圍內的一次變通行為。

極晝:你剛才提到內部舉報業(yè)務造假的事情。公司報案的事由,正是你以舉報部門主管和部門業(yè)務違規(guī)進行要挾,勒索人民幣約30萬。

李洪元: 在逆變器業(yè)務部門工作期間,我發(fā)現(xiàn)了業(yè)務造假問題。2016年11月21日晚間10點24分,我向公司發(fā)送了舉報郵件。

隨后,我察覺到我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擊報復。2017年7月,我被徹底邊緣化。后來,我就隨身帶著錄音筆,這個習慣挽救了我。

2018年2月2日,華為人力資源委員會發(fā)布了《對逆變器業(yè)務部業(yè)務違規(guī)責任人的問責決定》。不知道這份問責決定,是否是因為我的舉報導致,但證明我舉報的事實確實存在。

極晝:做這個舉報的目的是什么?

李洪元:我想過后果,但沒想過會以坐牢為代價。我當時以為公司高層會見我,給我一個說話的機會,以此來實現(xiàn)我的職業(yè)提升。

廣東深圳,華為總部大樓。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我沒覺得怕,只覺得冤。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


極晝:從被拘留到被逮捕,你向警方提供過哪些證據(jù)?

李洪元:提審的過程中,我寫過一份“自辯書”。除此之外,最直接的證據(jù)是一段兩個多小時的錄音。

錄音內容,是我離職的時候和當時的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協(xié)商賠償金額的過程。我們談話并沒有涉及到任何以“舉報業(yè)務造假”來要挾獲取賠償金額的事實。

后來,我妻子在我朋友的電腦上找到了這段錄音的備份,作為證據(jù)提交到了檢察院。

極晝:在這期間,跟華為是否有過溝通?

李洪元:沒有。從去年3月8日拿到補償款至今,華為的人從未直接找過我。我妻子堅信我無罪,她也沒有去找華為(溝通調解)。

極晝:在看守所,你的生活是怎樣的?

李洪元:我沒想到會在里面待251天。

我一直處在等待之中,等家人幫我請律師。我妻子去找過法律援助律師,但那名律師認為我有罪。后來我妻子就蹲在深圳第二看守所門口,最終在那里找到了代理律師。

4月開始,律師每個月都會來和我深入溝通1次到2次,每次大概1小時,一共來了5?6次,律師一直堅信我沒問題。

(在里面)我每天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發(fā)呆,思考我以后應該走怎樣的路。從法律角度講,我的遭遇從頭到尾就是一樁冤案,但從經濟學或者個人的角度來講,這可能是自找的,也可能是對個人價值的加持。

極晝:這段經歷,對你、家人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李洪元:在拘留期間,我爺爺去世了,90多歲。我猜他肯定知道了我的事情。我妻子本來在老家照顧女兒,因為這件事,她到處奔波。直到現(xiàn)在,我們還不敢把事情告訴女兒,不過隨著網絡的曝光,估計她也知道了。

極晝:能談談你的個人經歷嗎?

李洪元:我出生在普通的工人家庭,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讀計算機專業(yè)。高考前在奧林匹克競賽中拿到浙江省賽區(qū)的第一名,這是我到現(xiàn)在都引以為傲的榮譽。

2005年10月,我進入華為,12年里,我一直是基層員工,從未升過職。當時選擇這里最直接的原因是工資高,2005年,我在老家每月只能拿到2000塊工資,華為有9000塊。我一直是一個人在深圳奮斗,女兒在老家長大讀書,妻子照顧家里。

極晝:整件事的過程中,有害怕或后悔過嗎?

李洪元:害怕?我沒覺得怕,只覺得冤。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

極晝:你對未來有什么計劃?現(xiàn)在最大的訴求是什么?

李洪元:(從華為離職后)我沒有其它工作。我今年42歲,不適合去公司應聘,更適合創(chuàng)業(yè)。我在看守所里遇到很多跟我有類似經歷的人,不敢說他們是冤枉的,但覺得能做點什么,我希望未來能做一些跟司法平臺相關的工作。

我現(xiàn)在最大的訴求就是與華為高層達成一次溝通,但我們之間沒有溝通的橋梁。我的社會地位無法和他們溝通,我在想是否能夠借助更大的資源來做成這件事情。當然,這里有我的一點私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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