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集團的新合約,實質上是以店堂公示替代國家法律!違法!
因為,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版權屬于作者。
委托作品,版權屬于委托方。但是有兩個前提:(1)真金白銀,不管這個作品賺錢不賺錢,委托方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具體數量(比如一萬塊)給予作者稿費;(2)委托作品的構思來自委托方,比如說,我準備推出一本《怎樣吃飯》的作品,我可以委托別人完成作品,但是我必須提供說明這個作品需要描寫的大概內容,即所謂的的大綱。
但是,閱文集團的新合約完全顛覆了法律規(guī)定:(1)作者稿費不固定;(2)寫作大綱是作者的,不是閱文集團的。
所以,閱文集團的新合約,實質上是以店堂公示替代國家法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