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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男子持槍殺人因何未受處理還成國家干部?

時間:2019-11-24 23:13來源:網絡整理 瀏覽:
原標題:黑龍江男子持槍殺人因何未受處理還成國家干部?裁定書揭內情 26年前的冬夜,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陳志偉,在海林市金座卡

  原標題:黑龍江男子持槍殺人因何未受處理還成國家干部?裁定書揭內情

  26年前的冬夜,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陳志偉,在海林市金座卡拉OK歌廳內開槍將女服務員艾某打死。在時任市委書記、市公安局兩任局長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人的“幫助”下,陳志偉未受任何處理,還在數月后成了一名正式國家干部。

  直到2018年11月,黑龍江省紀委監(jiān)委、牡丹江市紀委監(jiān)委的通報,又將這起陳年舊案推向臺前,一時輿論嘩然。被查前,陳志偉官至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室副主任。

  澎湃新聞近日從權威渠道獲得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當年拖延處理、蓄意包庇陳志偉并違規(guī)吸收錄用其為國家干部的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于今年8月因犯濫用職權罪獲刑3年。

  這份刑事裁定書披露了諸多遙遠的細節(jié)。

  例如,郭世昌在公安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案定性的情況下,安排工作人員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作出陳志偉殺人行為是“因制止流氓滋擾鳴槍示警,誤傷致死一人”的錯誤結論,并在案發(fā)4日后以檢察院黨組名義上報,之后,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海林市公安局未對陳志偉作任何處理;陳志偉致人死亡案處理結束后,陳志偉的父親在1993年到1995年先后送給郭世昌6萬元“感謝費”。

  1993年射出的子彈

  海林是牡丹江市代管的縣級市,位于黑龍江省東南部。

  2018年11月,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室原副主任陳志偉涉惡腐敗案經當地紀委監(jiān)委曝光,引起輿論熱議。通報稱,以陳志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及違規(guī)經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采礦等等,但其中最引人矚目的還是發(fā)生在1993年1月的“陳志偉槍擊他人致死”一案。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兩級紀委監(jiān)委當時披露了陳志偉犯案后被“保住”的大致經過:時任海林市委書記孫登學為陳志偉免予刑事處罰,說情打招呼;時任海林市公安局局長吳連成、法制科科長周元龍不依法履職,充當“保護傘”,韓寶林出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后也對陳志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久拖未決;海林市公安局法制科原科員韓國軍未認真履行保管職責,對陳志偉涉嫌故意殺人案調查卷宗丟失負有直接責任,直接影響和阻礙了案件偵辦。

  同年,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拖延處理、蓄意包庇,使陳志偉未受到任何處分,不僅如此,郭世昌還讓正處于受到刑事偵查的陳志偉違規(guī)被吸收錄用為國家干部。

  當時的通報稱,上述干部中,孫登學、吳連成、周元龍已死亡,故不再予以追究,郭世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韓寶林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退休待遇,按科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韓國軍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處分。

  不過,有媒體就此評論道,相關方面對涉案官員韓寶林、郭世昌等人的處分顯得太輕了,“行政降級、降低退休待遇、嚴重警告,這就完了嗎?這如何能夠體現出糾錯的嚴肅性?如此惡劣的包庇、縱容,如此明顯的貪腐線索,都不需要啟動法律程序嗎?”

  事件后續(xù)走向的確生變。

  澎湃新聞發(fā)現,2019年1月28日,大慶市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顯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久的郭世昌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又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檢察長先行定性

本文圖均為 中共大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 圖本文圖均為 中共大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 圖

  郭世昌,男,漢族,1947年11月出生,黑龍江海林人。

  他曾長期在海林市公安局工作,1990年11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1992年6月任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處級),此時是陳志偉案發(fā)前的半年。

  郭世昌后于1995年調任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8年在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助理調研員的崗位上退休,至今已逾10年。

  澎湃新聞近期獲得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1月26日,郭世昌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大慶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4月8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其后,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審被告人郭世昌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黑0603刑初90號刑事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郭世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垩旱娜嗣駧帕f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郭世昌不服,提出上訴。

  其上訴理由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除提出與上訴人相同的意見外,同時認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應適用1979年刑法。

  二審法院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2日,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陳志偉(另案處理)在海林市金座卡拉OK歌廳與他人發(fā)生口角,開槍將歌廳服務員艾某打死。案發(fā)后,陳志偉的父親陳某1(另案處理)向時任海林市委書記孫登學請托幫忙,孫登學讓時任海林市公安局政委韓寶林(另案處理)照顧陳志偉。

  之后,韓寶林將孫登學打招呼一事告訴了郭世昌,郭世昌指派副檢察長董某、公安局干警關東與被害人的父親艾某2商談處理此事并達成協議,賠償艾某2人民幣5萬元。

  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郭世昌在公安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案定性的情況下,安排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作出陳志偉殺人行為是“因制止流氓滋擾鳴槍示警,誤傷致死一人”的錯誤結論,于1993年1月6日以海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名義向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和海林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上報,之后,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海林市公安局未對陳志偉作任何處理。

  另外,在1993年5月30日,郭世昌同意在陳志偉個人簡歷職務欄存在虛構法警身份的《吸收錄用干部審批表》上加蓋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公章,陳志偉被違規(guī)錄用為國家干部。

  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陳志偉父親陳某1在陳志偉致人死亡案處理結束后,為感謝郭世昌,在1993年下半年,送給郭世昌5萬元,1994年和1995年春節(jié)前又分別送給被告人郭世昌5千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郭世昌家屬已向監(jiān)察機關主動上繳6萬元。

  經審理查明,此后,陳志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涉嫌多起犯罪。2016年至2018年間,人民網等多家主流媒體轉載刊發(fā)關于陳志偉未受處罰的負面新聞,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造成特別惡劣影響。

  法院回應“已過追訴時效”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大慶中院認為,上訴人郭世昌在擔任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

  關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大慶中院認為,經查,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上訴人郭世昌在偵查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一案偵查終結、有關人員未去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情況下,就安排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以錯誤的結論上報給有關部門。之后,又同意在陳志偉個人簡歷職務欄存在虛構法警身份的《吸收錄用干部審批表》上加蓋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公章的事實。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的構成要件。

  此外,郭世昌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應適用1979年刑法。大慶中院認為,經查,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以特定危害結果發(fā)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結果犯罪。因濫用職權行為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時間通常具有延后性,是以特定危害結果出現為要件的犯罪。郭世昌的行為雖發(fā)生在1993年,但2018年陳志偉被采取強制措施,各大新聞媒體持續(xù)大量報道陳志偉涉嫌故意殺人卻未受到處罰,而后又成為檢察機關正式干警的負面新聞,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及廣大群眾嚴重不滿,且隨著該事件的曝光,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結果才得以發(fā)生并呈現。

  因此,被告人郭世昌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限也應當從此時危害結果發(fā)生呈現之時起計算,特定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日,才是追訴時效開始計算之時,并非以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計算追訴時效期限,郭世昌的犯罪行為應適用1997年刑法,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大慶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時任公安局長再被調查

  2018年12月《南風窗》報道指出,這起命案在隨后的20多年間,以其不了了之的狀態(tài),無人過問,直到2015年。

  報道披露,2015年5月,因在礦場上的商業(yè)糾紛等,龐敬敏與從前的好友陳泓銘(陳志偉的大兒子)決裂,開始了層層上訪和網絡曝光。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龐敬敏的母親王月穎到北京上訪了3次。信訪很快有了效果,舊年命案再被追究,2016年5月9日,陳志偉被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是七八天后,陳志偉被取保候審,一年后取消強制措施。

  報道稱,前述曾與陳志偉相熟的人士說,2016年,命案又被調查了一次,“最后放了出來,說明證據不足,這給了陳志偉很大的信心”。所以,后來在商業(yè)和債務糾紛上,陳志偉一方就沒有做出妥協。王月穎、龐敬敏對2016年那次公安的重新偵查結果不滿,后來繼續(xù)上訪,“陳志偉沒找過我們,當時他就以為自己已經沒事了?!蓖踉路f說。2017年底,牡丹江市監(jiān)察委成立。王月穎說,2018年年后,雪剛開始融化那時,她在哈爾濱見到了中央巡視組的官員,再次反映案情。2018年4月26日,這天王月穎永遠記得。陳志偉在這天再次被拘,至今沒能出來。

  澎湃新聞查詢發(fā)現,隨著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被查,2018年11月已經受到開除黨籍、降低退休待遇的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寶林,又開始在異地接受監(jiān)察調查。在上述刑事裁定書中,韓寶林已被備注為“另案處理”。

  牡丹江市紀委監(jiān)委2018年11月的通報曾介紹,1993年1月,陳志偉槍擊他人致死。韓寶林在同年8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后,對陳志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久拖未決,使其未受到應有法律制裁;1994年初,韓寶林要求陳志偉父親陳富清出資在山東煙臺購買兩棟別墅,供公安干警療養(yǎng)休假使用,并縱容、放任陳富清在海林市公安局“吃空餉”。

  其后的2019年2月1日,大慶市紀委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消息稱,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寶林涉嫌嚴重違法,正接受監(jiān)察調查。

  韓寶林曾任海林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1992年8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1993年7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處級),1996年1月調任寧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處級),后于2008年在寧安市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的崗位上退休,至今同樣逾10年。

  “全面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陳志偉案件的教訓是慘痛的,同時也是發(fā)人深省的。在黨風、政風的建設上容不得半點的疏忽和僥幸?!苯衲?月11日,海林市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稱,為使全面從嚴治黨、加強作風建設常態(tài)化、制度化,海林市人民法院召開全院干警的集中教育警示大會,以警示促敬畏、以教育正作風。

責任編輯: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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