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廳、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有關工作。
◆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qū)W期預收
◆按照實際發(fā)生原則計收住宿費
◆加大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亂收費
《通知》要求嚴格執(zhí)行學費(保教費)收費規(guī)定。各地各學校不得跨學年或?qū)W期預收學費(保教費),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收取學費(保教費)。
關于住宿費退費工作,明確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按照實際發(fā)生原則計收住宿費,學生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在春季學期末結(jié)算,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實學生資助政策。各地各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對患病和受到疫情影響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此外,《通知》強調(diào)要積極做好收費政策宣傳引導工作。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guī)亂收費。同時,做好收費政策咨詢解釋工作,加強正面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總臺央視記者 張孫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