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如果想離婚,則必須證明自己受到配偶的不公平待遇,法庭接受離婚的唯一理由是這段婚姻不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法庭在作出離婚裁判時,不會考慮其他控告,例如通奸、虐待、遺棄、家暴。
而這,也就是所謂的“無過錯離婚”。
1975年,澳洲引進了“無過錯”離婚制度和家庭法庭制度,改變了許多家庭的現(xiàn)狀。之后,為了更好地保護澳洲家庭,澳洲的家庭法也受到了嚴格的審查,這些審查包含幾十份報告以及對《家庭法》的100多項修正案。
今年,在由Kevin Andrews主持的聯(lián)合議會委員會的調查中,將再次對《家庭法》進行審查。
話說回來,澳洲的這些制度是如何引進的呢?
一種“道德方法”:1959年在上個世紀,有關婚姻的離婚還是屬于澳洲國家事務的。隨后,在1959年,時任司法部長的加菲爾德·巴維克爵士(Sir Garfield Barwick)引入了一項聯(lián)邦法律:《婚姻訴訟法案》(Matrimonial Causes Bill),規(guī)定了離婚所需要的理由。
在這其中包括:遺棄、通奸、習慣性醉酒、殘忍、瘋狂和監(jiān)禁。
對此,澳大利亞天主教大學(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名譽教授舒爾里?斯溫(Shurlee Swain)表示,當時的人們會有很多種方法找到了離婚理由。
“人們會雇一名私家偵探來監(jiān)視自己的配偶?!?/p>
“他會在房子外面晃悠……然后當臥室的燈滅了,他就會敲門,帶著相機沖進來,拍下這對夫婦擺出妥協(xié)姿勢的照片?!?/p>
而這些被私家偵探拍下的照片,將被法庭用作通奸的證據。
在當時,這種通過將責任歸咎于“罪人”來“懲罰”一方的愿望,深深植根于當時的婚姻法則。
推動改革:1960年Swain教授說:“這是一種非常道學式的婚姻觀,到了20世紀中葉,這種觀點就與絕大多數(shù)人的觀點不一致了。”
到了20世紀60年代,澳大利亞的文化和社會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之而來的婚姻的觀念也發(fā)生了改變。
麥考瑞大學(Macquarie University)法學講師亨利?卡哈(Henry Kha)對此解釋說:“人們開始把婚姻視為一種愛的關系?!?/p>
“此外,事實上的關系也有所增加……越來越多的人覺得婚姻不再是維持一段關系的必要條件?!?/p>
當時,澳洲當政的惠特拉姆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社會改革方案,包括對離婚和父母撫養(yǎng)權進行監(jiān)管的法律,這也使無過錯離婚的概念初具雛形。
這一些列變革法案得到了澳洲社會各界的支持,包括離婚律師和離婚法律改革協(xié)會(divorce Law Reform Association)。離婚律師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義務,雙方應該能夠平等離婚。
對此,Swain教授表示,這種聯(lián)系“聽起來很中立”,但事實并非如此。
“事實上,我們現(xiàn)在幾乎把它視為男性權利組織。讓妻子們不滿的是,她們認為應該由丈夫支付給前妻的錢太多了?!?/p>
“人們還非常擔心女性會因此受到欺騙,因為在這個階段,絕大多數(shù)女性還沒有找到全職工作,所以婚姻就是她們的職業(yè)?!?/p>
因此,女權主義團體強烈要求,在如何引入該法律以及如何保護可能因此受到損害的女性方面,要謹慎行事。
無過錯離婚:1975年“他們表達了這樣一種擔憂,即如果無過錯離婚像提議的那樣順利通過,女性將陷入孤立無告的境地,而男性將能夠自由地從一段婚姻轉向另一段婚姻?!盨wain教授說道。
到了1975年,澳洲政府以80-41票的絕對多數(shù)通過了《家庭法》,這也是法律首次引入無過錯離婚。
對此,人們還建立了一個聯(lián)邦法院來處理家庭法問題。
在該法律實施的第一年,澳大利亞的離婚案件激增。
對此,Swain教授表示,從法院開庭的第一天起,案件就完全應接不暇了。
“人們排起了長隊,因為他們有被壓抑的巨大需求,這些人實際上已經不住在一起了,他們想離婚,但在之前的情況下沒能離婚。”
隨后,在法律實行的幾年后,離婚的案件逐漸“趨于平穩(wě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