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于1994年制定,為了更好地鼓勵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商務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門,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了相應修改。
商務部部長 鐘山:主要作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刪去第八條、第十四條關于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yè)實行審批、備案的規(guī)定,并相應調整第九條的文字表述。二是調整第七條第一款關于臺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yè)、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來劃分臺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條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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