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時05分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為自己借款,并用備用印章為借款擔保,公司被轉(zhuǎn)讓后,是否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重慶市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重慶山峰公司為楊曉林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楊曉林是重慶山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該公司有兩套印章,一套為在公安機關備案印章,另一套為楊曉林持公司證明辦理的公司印章和財務章,用于楊曉林在外施工期間所用。2013年7月10日,楊曉林以繳納中標工程保證金為由向蘇明勇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擔保人為重慶山峰公司,并加蓋了未備案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楊曉林未按時償還借款。2014年9月15日,楊曉林將自己在重慶山峰公司85.94%股份轉(zhuǎn)讓給劉小強。蘇明勇在多次向楊曉林、重慶山峰公司討債未果后,向法院起訴。
一審中楊曉林、重慶山峰公司均未出庭應訴,法院缺席判決楊曉林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歸還蘇明勇借款15萬元,重慶市山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判決后,重慶市山峰公司以楊曉林借款為私人所用,借款擔保人印章并非公司在公安機關備用印章,上訴人對此毫不知情等為由,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楊曉林給蘇明勇出具本案所涉借條時,其在借條的“擔保人”處加蓋“重慶山峰公司”字樣印章,雖不是該公司在相關職能部門的備案印章,但并無證據(jù)顯示該枚印章系楊曉林私刻濫用。相反,楊曉林作為重慶山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蘇明勇借款時,以重慶山峰公司作為擔保人,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其行為后果應由重慶山峰公司對外承擔。故一審判決由重慶山峰公司對本案所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