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宣判現(xiàn)場被告人王某建的女兒何某某(2010年8月生)與被害人劉某某(2010年2月生,歿年9歲)系上饒市第五小學三年級(1)班的同桌同學。
2019年5月9日下午
何某某放學回家告訴王某建在學校受到了劉某某的欺負。王某建得知后,便語帶威脅在三年級(1)班微信群反映了此事。
隨后班主任汪某某、劉某某之父劉某均積極就此事進行了表態(tài),劉某又添加王某建之妻何某的微信進行了溝通。
當天,汪某某從與何某的通話中得知王某建脾氣不好之后,就電話告知劉某某父母說先不要與王某建溝通,其會調(diào)換座位將此事解決好。
次日上午
7時40分許,劉某送劉某某上學后騎共享單車上班。7時50分至9時許,劉某一直在與何某進行微信溝通,表示此事已在積極處理中(包括劉某某向何某某道歉,汪老師已答應調(diào)換座位等)。
8時22分許,王某建送何某某至上饒市第五小學,因在學校門口未等到劉某某家長,感到非常氣憤,在妻子何某電話告知事情已解決、讓女兒去上課的情況下,仍堅持將何某某送回家中。途中,王某建購買了一把屠宰刀。
9時12分許,王某建攜帶屠宰刀返回上饒市第五小學,來到三年級老師辦公室,看見何某和汪某某老師在交談,未見到劉某某家長,便直接從后門沖進三年級(1)班教室,對著已被調(diào)換座位、單獨坐在教室最后一排上課的劉某某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連續(xù)捅刺十幾刀,隨后又將倒在地上的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
劉某某被刺后經(jīng)到場醫(yī)生檢查已無生命體征,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汪某某等人先后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王某建明知他人報警,仍持刀坐在校園操場邊的臺階上,公安民警到場后,將其控制。
被告人王某建不能正確對待、處理女兒與同齡同學之間的關(guān)系問題,主觀認為女兒遭受被害人劉某某欺負,產(chǎn)生報復殺人之念,持刀將年僅9歲的被害人劉某某殺死,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被告人王某建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及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又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
被告人王某建當庭表示服判
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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