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wǎng)訊)
在9月21日所謂“光復(fù)屯門”游行當日,香港警方截查一名15歲中學男生,在其身上搜出改裝雨傘、改裝登山杖及雷射筆等物品。他因此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
綜合香港“東網(wǎng)”等港媒報道,此案件7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行使修訂權(quán)力,將該男子的首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并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成。
報道稱,案件押至11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所、更生中心、教導(dǎo)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被告還押候懲。
被告在事發(fā)后才滿16歲??刈镏赋?,被告于9月21日在屯門站交通交匯處的休息室外,攜帶有一支可發(fā)射綠光的雷射筆、一支改裝雨傘及一支改裝登山杖。

被告于9月21日游行中持有的經(jīng)改裝后的雨傘 港媒圖
裁判官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認為被告曾承認出現(xiàn)在該處目的是參與游行。如果只是和平示威,那他無需帶激光筆或其他涉案裝備。此外,雨傘損毀后,他并未立即扔掉,反而將登山杖藏在雨傘內(nèi)。所以,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辯解屬借口。
裁判官表示,該改裝傘能把傘面拉下,露出47厘米的傘柄,使攻擊范圍增加。被告能躲藏在傘后以攻擊警員,并向警員投擲改裝登山杖。而雷射筆雖然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被告有意圖以其傷害警方。
專家證人稱,涉案雷射筆在不超過36米范圍內(nèi)接觸眼球,有機會令眼部受傷。
裁判官相信該雷射筆能傷害身體,因此把雷射筆由“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并行使修訂權(quán)力,修改首項控罪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防爆警察9月21日于被告身上搜出的一系列裝備
被告的代表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稱被告出生于單親家庭,父親年紀老邁。其父因為此事病情加劇,這讓被告非常后悔。學校的求情信則稱被告非“壞份子”,待人真誠有禮。被告班主任更為其請來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鄺俊宇等為他撰寫求情信。
被告律師還宣稱,被告受不尋常、大規(guī)模的社會活動影響,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還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他希望法庭判短期實時監(jiān)禁,這樣可讓被告能更早重返校園,接受輔導(dǎ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