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鐵檢分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多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走私、運輸毒品、尋釁滋事案件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xiàn)場 上海檢察三分院 供圖檢察機關介紹,2018年9月至11月,陸某伙同丁某,在高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李某的協(xié)助下,出資雇傭馬某(另案處理)、李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馮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等人以體內(nèi)藏毒的方式多次從緬甸繞關走私毒品海洛因入境我國,后再運輸至四川、湖南等地。
2018年9月17日,南京鐵路公安處乘警根據(jù)情報指令在昆明開往南京南的列車上盤查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其手機內(nèi)發(fā)現(xiàn)重大毒品案件線索。根據(jù)丁某的交代及其手機內(nèi)的信息,偵查人員于當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馮某某,隨后經(jīng)兩人供述,犯罪嫌疑人馬某、高某某等人相繼落網(wǎng)。
經(jīng)查,被告人陸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973.97克,被告人丁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306.69克,被告人李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328.24克,被告人高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645.73克,被告人李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328.24克,被告人馮某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306.69克。其中高某在2017年6月,因瑣事在酒吧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此次兩罪并處。
該案涉及多被告人多節(jié)犯罪事實,且其中3名被告人在作案時系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充分履行未檢職能,多次聯(lián)系被告人在外打工的父母,確保落實法定代理人到場、合適成年人到場等各項保護措施,同時為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了涉案少年違法行為心理評估,并委托云南省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個人經(jīng)歷、家庭環(huán)境、犯罪原因等情況。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治教育,指出因法律意識淡薄、交友不慎、家庭教育的缺位,他們在本該漫步校園、或者憑借勞動立足社會的年紀卻失去自由、鋃鐺入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但此時于他們而言更重要的,是正確面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同時吸取教訓,重新把握自己未來的人生。
在公訴人的教育下,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同時,法院支持了上海檢察三分院的全部指控,并對案件當庭宣判,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丁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三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至七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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