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這塊目前我國刑法借鑒的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不可反駁的推定,14歲需要負刑事責任的8種罪,不論當事人懂不懂法,懂不懂所做事情產(chǎn)生的后果,哪怕差一天不滿14歲就無需負刑事責任。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可反駁的推定,如果公訴人能證明當事人犯罪時懂自己所做事情能產(chǎn)生的后果,那這樣哪怕12歲也須負刑事責任。
全球一共有45個國家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在14歲,包括德國為首的大部分歐洲發(fā)達國家;還有20多個定在15、16歲;還有100多個是定在13歲,都是拉菲這些小國。
摘出來說說比較狠的英美,英國定在10歲;美國有35個州是沒有刑事責任年齡這種規(guī)則的的,其它的幾個也是10或者12。
所以你們是想采用哪種?